12月4日,央行网站发布信息,因违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绵阳市商业银行,被央行罚款1.5万元。
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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