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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

来源:游仙农产品质量安全股作者:游仙区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1-17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

联动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共管部门: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实施办法》《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办法》《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制度》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2月16日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测、监管和执法,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依据绵阳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办法》的通知(绵农发[])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指做好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区农业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以便执法部门尽早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区农业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牵头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养殖业股(饲料饲草股)、种子管理站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受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动物防疫和检疫、水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承担上述领域的执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畜产品市场运行,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打假。安排和实施农业投入品执法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在检打联动中,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检测和产地准出实施;区农业执法大队(政策法规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监管、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畜水产品市场运行,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打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监管和监测、组织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各乡镇畜牧站负责开展组织对本辖区内相关工作。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应及时向区农业局上报检测结果,由监管机构汇总分析,科学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条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主动将案件移送并应协助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处。

第七条区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科学调整监测计划。

第八条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应当每月定期向区农业局报送农产品抽检结果。由区农业局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明确监控重点,消灭安全隐患。各地通过抽检发现有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农产品,应当立即上报区农业局。

第九条本办法由游仙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

一、农产品生产巡回检查对象主要是种植养殖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

二、农产品生产巡回检查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投入品经营、投入品使用、生产档案建设、追溯体系建设、产品自检等。

三、区农业局开展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

区农业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档案建设、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落实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组织开展种植养殖企业投入品使用、农(兽)药使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组织开展生产企业产品自检执行情况、自检记录检查,每月开展1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建设、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经营档案建设、“三聚氰胺”“黄曲霉素”自检执行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

四、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工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五、对基地直供学校、机关食堂农产品生产企业、“三品一标”认证企业和节假日、节会活动时增加巡查次数。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工作。

第三条区农业局、区食药工商质监局、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供销社和各乡镇要加强沟通,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法加强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包装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形成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

第四条加强区域间标准化合作,及时通报农业地方标准、“三品一标”认证企业与产品名单、农产品地理登记保护产品名单等信息。

第五条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站,深度宣传、推介“三品一标”、区域性优势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第六条区农业局要加强对乡镇农产品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之间要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七条深化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业综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第八条本办法由游仙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投诉范围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限用物质的行为;不符合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事件的行为;生产主体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等。

(二)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的行为。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投诉电话

(一)区农业局:-、(兼传真)

(二)区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

(三)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举报、投诉处理程序

(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电话、书信、传真等)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说明理由,告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投诉人。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要迅速报告区食药工商质监局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根据举报、投诉内容形成举报、投诉回复材料,由分管领导做出批示。

(三)按分管领导批示,安排有关单位进行办理。

四、举报、投诉处理的跟踪反馈

对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应当立案查处。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办理进展情况;自收到举报件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重大恶劣案件,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举报、投诉文档的保存

案件处理后,将举报、投诉材料和举报、投诉处理意见,按时间顺序及时进行归档,以便于日后查找及后续处理。对举报、投诉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六、奖励制度

设立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基金,由区农业局一次性奖励投诉举报人—0元。每年12月将奖励情况汇总报送区食安办备案。

七、本制度由游仙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游仙区农产品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

为加强全区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区赋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应依法责令整改或及时处理,并向区农业局报送相关情况,每月在全区定期通报。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执法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执法部门和区农业局。

四、区农业局定期通报农产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好的做法、典型,促进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通报情况纳入对所在乡镇、生产经营单位年终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考核,严格奖惩。对同一问题或隐患被连续通报2次仍未整改的,由区目督办进行督查、督办;连续通报3次仍未整改落实的,年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同时在全区通报批评。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各乡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治理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信息化工作,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行政村不少于一名信息员,并按要求采集、梳理、上报相关信息。

二、按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漏报。

三、上报信息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

1.工作规划和年度、半年工作计划;

2.季度工作总结、半年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3.其他活动的信息。

工作规划应在下达(或执行)后20日报送,季度工作总结在下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计划于7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其他活动的信息及时报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

1.农业投入品使用与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结果;

2.对生产环节和上市前农产品的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结果;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4.“三品一标”监管情况。

(四)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1.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会议、培训、活动、宣传、制度建立和简报等;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执法情况等;

3.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四、奖惩

年终根据上报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数量以及信息的质量等综合考评等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游仙区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区农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和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负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和分工负监管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五、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整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游仙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种(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落实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游仙区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种(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游仙农业信息网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制度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兽(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区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章列管对象

第五条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基地(场)、种(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饲料添加剂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农资经营者经营的产品在执法检查和质量抽检中,一年内出现1次及以上产品质量问题,或者1个问题产品未按规定时限整改的;

(三)拒不接受农产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

(四)假冒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其他农产品质量标志,伪造农产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农产品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安全事故的;

(六)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七)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第三章列管与解除

第六条“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区农业局通过日常监管、专项行动、农业执法、农产品质量抽检、投诉举报等途径收集整理全区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资经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信息公布。经审核组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在游仙区农业信息网平台或新闻媒体公布。

(三)“黑名单”企业的处罚。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作如下处罚:

1.取消当年各级各类农业产业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资金补助资格;

2.取消各级农业专业示范社、家庭农场等评选资格;

3.取消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资格。

(四)信息解除。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经整改后,申请区农业局组织检查和复检,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报请审核组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游仙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列管申报表

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列管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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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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