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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案绵阳中院提级审理案件入选四川

年5月

绵阳市中级法院提级审理的

某社区居委会与姜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入选四川法院参考性案例

该案同时也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

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

四川法院提级审理的首起案件

案情回顾

绵阳市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于年10月公开招聘保安员两名、清洁工五名。年10月22日,姜某某通过招聘到该社区居委会从事场镇车辆秩序整理、清洁卫生管理、夜间巡逻等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区居委会按月向姜某某发放报酬。工作期间,姜某某还根据单位值班表值班,由该社区居委会发放一定补助。年02月28日,姜某某离开该单位。

姜某某与某社区居委会因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等问题发生争议,姜某某向绵阳市游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于年05月17日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年10月1日至年2月28日;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某社区居委会不服仲裁裁决,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相关裁决内容。

该案标的额虽然仅一万余元,但所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问题关乎众多劳动者的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且全国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

因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了提级审理。

典型意义

此前在一些类似案件中,部分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导致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聘请的工作人员无法平等受到《劳动法》保护。一些地区的社保部门也因此拒绝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特别法人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成为合法的用人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转化为四川法院年第二批参考性案例,对于解决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分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点击此处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附件)

文稿

市中级法院研究室、立案庭

编辑

赵文静审核

罗丽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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