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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服务指南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的申请、审查、决定。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号,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项“执业药师注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年〕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药监人〔年〕号)

(四)《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1号)

(五)《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事项下放市州办理的公告》(年第21号)

三、申请条件

持证者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一式2份,格式文本见附表1.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原件

《执业药师注册证》

原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执业药师注册期满后须再次注册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证原件,

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健康证明

疾控中心体检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3张

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注册单位发生变化的须提供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许可证加盖鲜章)

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格式文本见附件2

归档材料目录

所提供申请材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1.所提供自制材料均须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无涂改;并按资料要求依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

2.申请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页数过多,可盖齐缝章;复印件应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清晰可辨;

4.提供纸质申请材料一套。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需先登录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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