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安州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1摘要
年10月31日,由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安州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全面支持了公益诉讼机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应当承担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责任,而且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元;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5元,判令二被告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市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判决后,二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并在公开媒体上进行了道歉。
2基本案情
年3月17日,陈某某非法持枪猎杀一只珠颈斑鸠,同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和赵某某在安州区某镇持枪狩猎一只雉鸡和一只普通鵟,经鉴定,珠颈斑鸠、雉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被告人不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庭审过程
年9月11日,公益诉讼机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11日,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益诉讼机关认为,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资源,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非法持枪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林业局颁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本案中非法捕猎的普通鵟为隼形目鹰科,其基准价值为元,五倍核算后为2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本案中非法捕猎的斑鸠、雉鸡分别为鸠鸽科珠颈斑鸠和鸡形目雉科,其基准价值各为元。故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元。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致歉。
4案件意义
据调查统计,安州区境内动物资源种,植物资源种,其中大熊猫、金丝猴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77种。安州区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救济,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增强了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对促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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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Bruce
版权信息/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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