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Name}
首页
绵阳天气
绵阳旅游
绵阳新闻
绵阳招聘
绵阳房产
绵阳特产

蓬安锦屏境内发生交通事故,两男子在绵阳骗

巩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专科,中共党员,绵阳市涪城区**镇**街**号,肖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初中,中共党员,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年3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巩某某、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5日上午,巩某某驾驶川B9****轿车搭乘被告人肖某某等人行至南充市蓬安县锦屏镇省道路段,发生车辆受损和肖某某左手骨折的交通事故。蓬安县交警队认定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巩某某明知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医保报销,被告人巩某某以其购买的车辆座位险只能赔2万元,其经济困难无法先行垫付资金等,二被告人商定隐瞒肖某某车祸受伤的事实,在肖某某住院治疗后通过医保报销政策,由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本案被害单位)为肖某某报销医保费人民币.82元。年3月1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巩某某、肖某某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骗取医疗保险费用的犯罪事实。年3月23日,巩某某、肖某某向绵阳市医疗保障局退赔骗取的医疗保险费人民币.82元。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巩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巩某某、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巩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退赔诈骗的医疗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巩某某、肖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mianyangzx.com/mytq/922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