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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人民法院关于绵阳市一审行政案件集中

                            

平武县人民法院

关于绵阳市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起诉流程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同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增加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绵阳市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地区,现将绵阳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起诉流程告知如下:

一、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实施时间

(一)集中管辖法院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管辖范围全市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非诉讼执行申请的,行政非诉讼执行案件的审查由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的,仍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负责执行。

(三)实施时间集中管辖工作从年1月1日起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实施前,已立案的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并负责执行。

二、立案登记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也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本地人民法院在经过初步的形式审查后起诉材料符合或者经补正后符合立案形式要件的,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移交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法院收到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后依法登记立案。

三、审理方式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受理后,集中管辖法院排期开庭。集中管辖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审理方式,推行简易程序、巡回审判和远程视频开庭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

四、案件执行

集中管辖法院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由集中管辖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积极协助执行。集中管辖法院认为不宜由本院执行的,可报请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指定其他非集中管辖法院执行。集中管辖前各法院的一审裁判文书生效后,仍由原一审法院执行。

原标题:《平武县人民法院关于绵阳市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起诉流程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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