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文件
浙爆协〔〕28号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自然资发〔)2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爆破行业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1、爆破行业(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A类专业科目需参加“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选择课程进行继续教育,按实际完成的有效学时认定相应的专业科目学时(每年最多认定不超过72学时)。
2、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公安部标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的规定,以每年实际参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三大员的继续教育有效学时分别认定40学时、20学时。
3、省属企事业单位爆破行业(爆破工程、爆破器材、矿建工程、采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协会负责登记。
4、爆破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从“浙江省爆破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打印提交。
5、从细则执行之日起,非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不予认可。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请在协会网站上下载)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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