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森林禁火区
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城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通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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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严防森林火灾的通告
春季是森林火灾易发高发季节,尤其是清明节期间,野外用火、祭祀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事件频发,对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近期,我市连续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绝大部分林区普降小雨,森林防火压力有所缓解。但由于入春以来,我市气温较常年偏高,空气湿度较低,加之林下堆积物逐年增多、干燥易燃,引发森林火灾的风险持续增高。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
二、绵阳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城区以外,森林、林地、草坡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防火期内,严格管控野外火源,严禁在禁火区域范围内违规用火;严禁燃放“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铲烧草皮灰、烧秸秆、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炼山造林、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涉火活动;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和管理范围内承担野外火源管控和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各地要严格履行野外火源管控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和护林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发现、劝阻并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市民群众要树立文明祭扫、安全祭祀新风尚,倡导树立鲜花祭祀、植树种草、网上祭祀新观念,争做文明祭祀的先行者。
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组建和训练扑火队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灾报警)。
九、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年4月3日+绵阳人的朋友圈!你还不加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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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彧琳主编: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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