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慨要:消费者年1月11日购车,年4月11日早上,车辆正常行驶中发现仪表台OBD灯亮,车辆有异常响声,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打电话到(××)4S店求助,4S店工作人员将车辆开到4S店维修点,行驶××公里,造成EPC发动机故障灯示亮,在检查中发现发动机损坏。消费者怀疑发动机损坏是4S店工作人员不专业造成。隧打电话投诉到科创区消委会。
维权结果:科创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4S店在履行维修服务中存在一定过失,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多次与双方当面和电话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协议,更换原厂发动机,双方各承担费用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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