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这两个《办法》将于年6月15日起施行。
这两个《办法》
分别作出了哪些规定?有哪些亮点?
医保君已经划好重点!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01
参保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02
基金征缴
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单位职工本人年均工资据实申报,单位缴费率为6%,职工缴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
依法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20年、同时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可按年度于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按月缴费。
#03
个人账户
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1%、45周岁及以上缴费基数2%的标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个体参保人员按45周岁以下缴费基数3%、45周岁及以上缴费基数4%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4%(80周岁及以上4.5%)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可扩大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支付范围为:
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
在统筹地区内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
#04
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医院级别确定,医院元,医院元,医院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元,医院参照医院执行。
市外转诊起付标准0元。
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在一、二、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元;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参保人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可以双向转诊。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一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相关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同一病种的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统筹待遇不能重复叠加执行。
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01
参保人员
我市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绵阳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市外户籍的在绵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在园幼儿,长期居住在绵阳市并持有《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02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参保;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学校(托幼机构)中非本市户籍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托幼机构)负责组织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任一渠道缴费,以银行代扣代收为主。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缴费期可延期至次年2月底,保险年度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保的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初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保险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下一年12月31日。
具有我市户籍的婴儿在出生后90天内(含跨年度参保)缴纳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03
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医疗,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普通疾病门诊,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因在校期间发生无责任意外事故门诊治疗等医疗费用报销,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等。
#04
享受期限
城乡居民初次参保、参保中断后接续参保的,自在我市办理续保和缴费手续之日起,满6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已连续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参保居民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视为参保中断。
婴儿在出生90天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初次参保缴费之日起执行待遇。
#05
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特殊重症疾病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
(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见下表)
(二)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
1.参保居民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计起付标准。
2.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3.参保居民因治疗门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经审批后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按年度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最高级别确定。
4.参保居民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因病情需要行双向转诊的,在本市由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起付标准差额;在本市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起付标准。
#06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且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实行限额报销。
顺产报销额度不超过1元、剖宫产报销额度不超过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元。
住院分娩期间存在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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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于待遇保障与政策法规科
编辑: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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