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32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对进一步做好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稳步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抓好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
来源: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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