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内容与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会计人员根据所在单位性质及分类,自愿选择行政事业类和企业类课程进行学习。
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形式。
三、学分制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形式。
四、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登录、注册、学习、考试,登录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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