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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公布我省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标准——1-4级伤残工伤人员月增长伤残津贴元。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年1月1日起执行。市人社局表示,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从年1月起,对年12月31日前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
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不包含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3元。
来源:腾讯大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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