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0号文件)和《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30号),我中心组织开展年高级和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并根据北京市疫情形势和最新防控政策要求实时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学分要求
(一)继续教育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的会计人员,均须从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具体是指: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培训分为高级和中初级两个级次。中央国家机关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初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在京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均应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人员应参加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学分要求
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本年度取得90学分,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视同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分折算标准请参阅国管办发〔〕30号通知规定。
二、培训时间与内容
1.培训时间:年9月-12月,本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截至年12月31日。
2.培训课程:本年度共安排6期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班。
高级会计继续教育3期,中初级会计继续教育3期,具体培训内容安排见附件1图片。
三、培训费用及地点
(一)中初级培训班
1.培训费:元/人·期;元/人·期(含餐费)
2.培训地点:北京交通大学东校区
(二)高级培训班
1.培训费:元/人·期(住宿标准两人一间)
如住单间,请在报名时提出,并补交单间费元,合计元/人·期。
2.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1:北京石油科技交流中心(昌平区有班车)
培训地点2:北京万方苑国际酒店(丰台区南三环)
四、报名与交费(疫情防控,建议邮件网络报名,汇款交费)
(一)邮件报名:jdkj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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