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申永忠。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 年9月8日,樊某琴在西南证券重庆春晖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1×××××02)。年8月25日,王某在西南证券重庆春晖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1×××××37)。经查,年9月29日、10月23日、12月31日和年1月18日,张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手机操作樊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年1月18日,张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使用手机操作王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张乔上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未见获取利益分成。
上述违法事实,有张乔的任免职报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张乔的婚姻存续证明及共同财产情况说明、有关单位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张乔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张乔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年10月11日
该案例主要的违规事实有两种,其一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即操作配偶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二为:当事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他人账户。
需要明确的是违法行为不以行为的获利或当事人受益为前提,违法行为以其触犯规则为条件,其他的只是相关的规范造成的后果。
最终,该当事人因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被重庆局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私下代客炒股行为给予行政警告。
二、近两年证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交易等的主要违规行为经过梳理,近两年从业人员违规主要表现的类型为:
证券从业人员通过本人或配偶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2.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中有从业人员利用配资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3.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相关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4.利用内幕消息,控制相关账户,通过账户或者账户组进行内幕交易;
5.证券从业人员虽然执业期间未交易股票,但持有股票。
三、近两年案例汇总当事人
时任职单位
处罚机关
处罚结果
宋海龙
国泰君安
广东局
罚没款共计73,.40元。
罗先进
国信证券
证监会
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11,,元的罚款。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户玉倩
大同证券
河北局
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朱炜明
国开证券
证监会
没收违法所得4,,.70元,罚款13,,.10元。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罗向阳、罗杨颖
新时代证券
证监会
没收两者违法所得,.26元,并对两者共处2,,.78元罚款
杨帆
国盛证券
吉林局
处以80,元罚款
于欣薇
国盛证券
吉林局
没收违法所得4,.62元,并处以3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34,.62元。
王向远
中信建投证券
北京局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管祖庆
湘财证券
证监会
没收已获违法所得10,,.34元,并处以32,,.02元罚款。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如无违法所得,按其买入该部分股票的实际成本,处以等额罚款。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柯建斌
国信证券
广东局
没收违法所得4,.06元。
王学锋
华西证券
大连局
处罚款3万元。
洪卓奇
中信证券
北京局
没收违法所得7,,.6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陆婷婷
华泰证券
证监会
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以,.02元罚款。
赵哲民
广发证券
证监会
对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元,并处以1,,.94元罚款。
对私下接受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元罚款。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曲乐
中信证券
北京局
没收违法所得67,.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敖翔
平安证券
深圳局
处以10万元罚款。
朱亚锋
中金公司
广东局
对于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于证券从业期间买卖股票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21元,并处1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1元。
赵成
长城证券
广东局
没收违法所得,.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1元。
冯小树
深交所(期间借至调证监会)、发审委(兼职)
证监会
没收违法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所得,,.19元,并处以,,.74元罚款。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广宏毅
华泰联合证券
证监会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相关决定
张雨晨
平安证券
海南局
处以3万元罚款。
林庆义
南方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
证监会
没收违法所得70,,.23元,并处以70,,.23元罚款。
白金
广发基金
重庆局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黄钦来
长城证券
北京局
没收违法所得3,,.07元,并处以10,,.21元罚款。
张江(泄露内幕消息)
国泰君安
北京局
处以30万元罚款。
张乔
爱建证券
重庆局
予以警告。对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证券从业人员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所违反的法律规定及监管处罚依据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进行股票交易等是证券法作出的明确要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该类违规行为的处罚也是直接依据证券法进行行政处罚。
注:本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探讨,不探究从业人员炒股的合理性,从当前的制度建设、监管环境和经营机构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的现状、既往违规情形等,可以明确近期或者很长一段时间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是很难放开或者全面放开。可以猜想下证券公司员工和客户同时炒股都会发生什么。
现行的禁止性规定为证券法的第四十三条,具体为: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处罚的依据为证券法的一百九十九条,具体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一罚一特殊+行政处分
私下接受委托的处罚依据为证券法的二百一十五条,具体为:
第二百一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股票到证券
没一最高罚五,一般没一罚三。没有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三十万元以下。
此外,涉及内部交易的处罚依据还有证券法的二百零二、二百零三条等。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前述相关问题探讨1.证券从业人员如何界定?证券公司行政类工作人员算证券从业人员吗?
如何定义证券从业人员,我们从现行规则的文义去追溯,根据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通过这一条可以明确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该条可以得出第二条中的从业人员的业务或部门范畴。
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从业人员的定义直接引用了证监会办法的规定,具体为: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由此,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就存在了理解的空间,因此实践中各证券公司基本都是全员注册,除了安保和司机等。
但一则案例却引出了监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具体案例为:
当事人自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其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主要提出:第一,当事人未直接从事证券业务,不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北京局认为:第一,当事人自年7月至今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综上,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无例外(前述除外情形),均应定义为证券从业人员。但北京局认定了该案当事人05年即为从业人员,那个时候当事人有从业资格么?因为09年5月才去的执业证书,一般有从业申请执业资格应该是水到渠成的。
2.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仅持有股票未作任何交易违规吗,是否可以有效抗辩或辩解?
回答是:从业人员不得持有股票,持有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层面规定有何多说的!
具体案例:
张雨晨于年11月19日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年11月19日至年11月18日止,试用期自年11月19日至年5月18日止。张雨晨入职平安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业务一部客户经理,从事相关证券业务。张雨晨于年9月26日向平安证券提出辞职,平安证券于年10月25日为张雨晨办理完离职手续。张雨晨于年11月5日通过本人在广州证券天津友谊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资金账号0180)买入并持有1,,股“天海投资”股票,买入金额11,,.70元,于年9月26日卖出,卖出金额10,,.28元。年11月19日至年9月26日,张雨晨使用本人上述证券账户持有“天海投资”股票。
六、实践中如何预防和防范从业人员股票交易的管理措施1.从违规案例看,证券公司基本都有合规执业承诺书,虽然约束有限,但还是要签。毕竟机构管理是机构的责任,个人自律是个人的事;
2.加强合规培训,重要项目特别培训说明,同时要求员工就有关账户进行备案;
3.加强员工账户管理、清理员工股东账户或者限制股票交易;
4.利用内部账户监控手段,加强敏感信息的排查;
5.增强内部制度的执行刚性和考核的完备;
6.最关键的还看人。
关于具体的方式方法,各家自成体系,简要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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