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4号)“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元。”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元/人。
同时,《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元。
素材来源于局办公室
编辑: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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