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生于年,汉族,初中文化,因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限自年10月22日至年10月21日。
王某某于年4月不假外出,经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及亲属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
年6月23日,盐亭县司法局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年7月11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并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6日下午王某某归案后,县司法局在派出所干警的配合下,将其押送至盐亭县看守所收监执行。
武侯矫正官告诫: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社区矫正宣传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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